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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发挥执业药师与医院药师协同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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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昨天 07:05
  • 灵通播报员 发表于 2015-8-13 16: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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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初有消息称,2015年年底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会被取消。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培训中心发表声明,称“目前,未接到取消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任何通知”。7月2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取消了包括医药代表资格等62项职业资格认定,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不在取消名单中。8月1日,有媒体报道《又一批职业资格证书将被取消,将制定国家目录清单》。另外,医院药师和执业药师一样存在法律依据不充分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两类药师应该如何发展?本文将尝试针对此问题,提出初步的想法。
    法律依据不充分是挑战
      根据国务院职业资格改革布局,“对国务院部门设置实施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以及国务院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要抓紧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管理长效机制,制定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在目录之外不得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执业药师和医院药师可能要经受是不是会被取消、能不能进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两大考验。
      一方面,执业药师法律法规依据不充分,但是有专门的执业药师管理规章,GMP和GSP也开始规定执业药师的相关岗位。其一,《药品管理法》2001年修订版没有出现执业药师方面的规定,2015年4月第二次修正的《药品管理法》,也没有明确对执业药师进行资格认定。其二,唯一可以找到的法规依据是《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其三,执业药师资格制度20多年的运行,一直以《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为基础,虽然中间一直在修订这个暂行规定,但是没有颁布新的规定。另外,新版GMP将执业药师作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的一种选择,新版GSP将执业药师作为药品批发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部门负责人,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审核处方人员的必须选择。
      另一方面,医院药师虽然存在法律和法规依据,但是没有专门的管理规章,造成其资格认定规范性不够。其一,《药品管理法》第22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其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医疗机构审核和调配处方的药剂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其三,《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以及《处方管理办法》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但一直缺少专门管理医院药师的规章,尤其临床药师一直处于培训状态,尚未开展资格认定。所以,原卫生部医政司自2012年开始筹划制定《临床药师管理办法》,并列入2012年卫生工作要点。从2013年开始,进一步将医院临床药师以外的其他药师列入,2014年和2015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中都计划颁布《医疗机构药师管理办法》,至到现在该办法仍未颁布。
      可见,医院药师虽然法律法规授权进行资格认定,但是一直停留在药师职称评定、临床药师培训阶段,没有过渡到职业资格准入阶段。而执业药师则恰恰相反,先进入了职业资格准入阶段,但是法律法规依据并不充分。在这个背景下,两个部门也一直在努力推动《执业药师法》或《药师法》立法工作。有关专家早在1995年左右就提出了《药师法》立法问题。2001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起草了《执业药师法》,但是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被隔置。2006年,制定《执业药师法》重新列入国务院2006年立法计划。2007年,国务院责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共同起草《执业药师法》草案,但是由于执业药师、医院药师功能定位的差异,《执业药师法》最终难产。虽然立法过程不容易,但是近年来执业药师和医院药师的工作方向开始殊途同归。
    临床药学是共同走向
      2009年,新阶段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之后,执业药师和医院药师都在寻找自己在改革中的角色定位。执业药师在社会药店中的价值没有充分体现,医院药师在医院中也一直处于后备人员的地位,很多药房托管的尝试,往往是直接把医院药师也直接托管给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两类药师都在寻找出路。
      2012年原卫生部药政司开始对《临床药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希望将临床药师培训制度化为资格认定。但是,出于对大部分医院药师的保护,后来改名为《医疗机构药师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2015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药政司委托南京中医药大学从事《<药师法>基本框架及主要内容研究》课题研究,为2016年两会《药师法》立法提案做准备。另外,药政司也一直在关注医院中的执业药师人员,他们曾于2012年在笔者参与的原卫生部委委托的医疗机构、药店执业药师研究课题中,提出允许医院执业药师到药店多点执业的观点。
      其实执业药师在所处政策环境进入新阶段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来,工作方向明确为质量管理、合理用药,其中零售药店重点关注审核处方、指导合理用药工作。在这种形势下,2015年第七版执业药师考试大纲进行了大幅修订,将考试科目调整为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两部分,其中综合知识与技能考查执业药师对“药”的认识(专业知识一)、“用药”(原来的综合知识与技能)以及“用药治病”(专业知识二)。
      可见,执业药师未来的工作导向是临床药学,已经开始和医院药师工作方向合流。但是,在现行体制中,执业药师在医疗机构中没有地位;而由于执业药师数量短缺,医院药师在社会药店中反而有一定地位。这造成医院药师向社会药店流动可行,但是反过来将很难。据在上海某医疗机构药学部工作的张某向笔者反映,她以前在药店工作,考取了执业药师,但是在医院系统没有用,需要重新进行职称考试,她说医院系统的考试比执业药师考试要容易很多,属于时间和精力的浪费。
      这种人才流动障碍,也是国务院职业资格改革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在这种情况下,两类药师联合立法,可以优势互补,还可以打通医院药房、社会药店药学技术人员的流通障碍,优化人才结构。执业药师可以借鉴临床药师的培训机构,加强对执业药师上岗前的培训工作;而医院药师则可以借鉴执业药师的考试制度,使职业准入更严格。
    结语

      执业药师和医院药师由于法律和法规方面的依据不充分,都面临职业资格被取消的危险。所以,两类药师联合才能增加立法的力量。尤其在现在这种情况下,放置争议,先合并立法,再在发展过程中解决争议是一种更明智的选择。另外,卫生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师都在努力向临床药学方向努力,两者互相借鉴优势,才可能提高各自在医院、社会中的地位,创造患者看得到的价值,从而使药师成为中国职业资格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可以为新医改中的药房托管、取消门诊药房等政策的运行提供技术支持。
    本文作者系山东大学医药卫生管理学院讲师、管理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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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学门诊 发表于 2015-8-13 20:26:11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么请问护士、医师也能考取执业药师,这又算吗呢?

    点评

    这是对执业药师资格的玷污。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8-14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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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0-11-9 09:16
  • zdz580 发表于 2015-8-14 08: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药学门诊 发表于 2015-8-13  20:26
    那么请问护士、医师也能考取执业药师,这又算吗呢?

    这是对执业药师资格的玷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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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40674534 发表于 2015-8-14 09: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他妈的,还有一些社会人员,什么也没学过,现在在药店做驻店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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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凌曦 发表于 2015-8-14 09:43: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种准入体系就可以,统一就叫执业药师相对比较规范,医护不是也叫执业医师、执业护师,严把质量关很重要,臭鱼烂虾都进来,这个职业就完了,之所以有非专业类进入,还是资质审核不严,再就是挂证利益驱使,总体是药师工作职能不到位,其他人才可以浑水摸鱼,执业医怎么没这么乱呢?药师的统一名称很重要,否则,现有药师体系都在起内讧,更不利于药师群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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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zhengtong 发表于 2015-8-14 10:51: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可学学99年执业医师法的做法。统一主管部门,统一考试,统一资格证书,注册后再分执业类别。对于老人,高级职称直接认定,中级(执业药师)以上职称部分科目免考,中级以下职称全部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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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huzhuyuyu 发表于 2015-8-15 07:55:51 | 显示全部楼层
    赞成楼主观点,业内都不团结,如何立法。。
    现在是药师与外部社会矛盾的问题,内部矛盾慢慢解决。
    否则一味内斗,伤害的是整个群体。
    尤其希望药监局及卫计委的药学领导吗看到这一层,我们下面的人怎么(ˇ&#717;ˇ) 想~影响不了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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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9-10-9 17:39
  • happy009 发表于 2015-8-17 10:00:48 | 显示全部楼层
    赞成楼主观点! 执业药师和医院药师由于法律和法规方面的依据不充分,都面临职业资格被取消的危险。所以,两类药师联合才能增加立法的力量。尤其在现在这种情况下,放置争议,先合并立法,再在发展过程中解决争议是一种更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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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2-2-11 18:35
  • majunpeng93 发表于 2015-8-19 13:03:37 | 显示全部楼层
    完全可以向执业医师管理学习,建立执业药师法,药师必须经过统一考试得到执业的准入,然后再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职称的评定,医院聘职称,药店是执业药师就可以了,当然医院的有职称的执业药师到药店就更没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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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0-9-7 10:54
  • zcy15949781344 发表于 2015-8-19 14:4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搁置争议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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