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师通过互联网提供药学服务指南
(征求意见稿)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药师通过互联网提供的药学服务,促进公众合理用药,提供优良药学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通过互联网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咨询、网站、视频、微博、微信、QQ 等非面对面方式)向公众提供非盈利的、专业药学服务的药师。 第三条 本指南所述内容,是指药师运用医疗、药学等方面的相关知识和技能,以及自身的专业素养,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的相关专业活动,包括用药咨询、处方审核、用药管理、提供药学资讯及科普信息、用药推荐、药物警戒等。 第四条 本指南中的药师,特指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医疗机构药师及在社会药店工作的执业药师。 第五条 药师通过互联网提供药学服务时,必须将自己的真实姓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影印件(包括且不限于执业编号、注册单位、有效期限等)在服务平台上备案。 第六条 药师应保存工作数据,做好相关工作记录,以作为工作凭证,旨在规范管理,保障个人及服务机构、患者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一、用药咨询
第七条 服务对象包括患者、医务人员和公众。 第八条 咨询服务以电脑或手机在线图文咨询为主,亦可采取电话咨询、网络视频咨询等方式。 第九条 咨询服务的目的是利用药师所掌握的专业知识,提高药物治疗效果及患者用药的依从性,促进用药安全及有效。 第十条 咨询服务的内容包括对药物的适应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用药禁忌、与其他药 物/食物的相互作用、储存等专业问题的解答指导。
二、处方审核
第十一条 具有资质的保险机构、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或其他有处方审核需求的机构、组织等,可聘请药师对有效期内的处方进行在线审核。 第十二条 处方审核的目的是促进安全合理用药。 第十三条 药师可对具有合法行医资格的医师开具的纸质处方及电子处方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药师应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处方审核工作。审核的内容为审核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三、用药管理
第十五条 药师可以通过互联网为特定人群(慢病患者、用药种类较多的患者、需要进行血 药浓度监测的患者、药物不良反应或药物间相互作用潜在风险较大的患者、老年患者及其他有进行用药管理需求的患者等)提供用药管理服务。 第十六条 用药管理的内容包括规范患者使用药物的用法、用药时间、用药依从性及纠正现有用药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对患者进行必要的用药教育和指导。 第十七条 药师应当为患者做好用药管理记录,帮助患者发现治疗过程中出现的异常状况,给予处置建议或就医指导。 第十八条对近期服药后无症状改变、3个月以上仍未复诊的慢病患者,或近期症状改变、24 小时以上仍未复诊执业医师的患者,药师应告知其风险,建议患者优先就诊。
四、药学资讯与科普信息
第十九条 药师可以在互联网平台发布药学相关资讯,向公众提供用药科普信息。 第二十条 药师应充分发挥互联网平台的优势,向公众提供专业、可靠的用药科普信息。 第二十一条 资讯及科普信息可以是文字、图片、视频及音频等形式。 第二十二条 药师应对所发布的药学资讯与科普内容的可靠性负责,不得随意向公众发布未 经研究证实的内容、存在争议的内容或无关的内容。
五、用药建议
第二十三条 药师可通过互联网平台、依据处方,向患者建议质量可靠的仿制药。 第二十四条 药师的用药建议,应以患者疾病情况及治疗现状为客观依据。 第二十五条 药师的用药建议与现有治疗方案不一致时,应建议患者与医生对治疗方案进行沟通。 六、药物警戒
第二十六条 药师在提供互联网上的药学服务过程中,如果遇到药物警戒事件,应及时记录,并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等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上报。 第二十七条 药物警戒事件以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为准,包括药品不良反应及与药物相关的其他问题。
七、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药师在进行互联网上的药学服务过程中,应对自身的行为和后果负责。 第二十九条 药师在进行互联网上的药学服务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药师提供互联网提供药学服务的过程中,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 未备案真实姓名;
(二) 未备案或提供自己的专业技术资格影印件;
(三) 向公众发布未经研究证实的内容、存在争议的内容或无关的内容;
(四) 因不当商业利益,向患者推荐特定品牌的药品。
附注:
本指南由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互联网药学服务专家组组织起草,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将与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组织修订,并陆续制定和发布相关细则。 2016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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