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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院提供规范化药事管理及服务的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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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匿名  发表于 2019-2-19 23:31:27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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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行业在互联网医疗服务中的药事服务行为,2019年2月19日,银川互联网+医疗健康协会向会员单位公布《关于互联网医院提供规范化药事管理及服务的自律公约》,倡导全体会员签署执行。该公约由银川互联网+医疗健康协会学术委员会起草,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是国内首个由行业协会发布的关于规范药事服务的倡议性公约。
加强行业自律是银川互联网+医疗健康协会成立的目的之一。协会成立之初,便发布行业倡议书,呼吁行业“不开展有损患者利益的医疗广告模式,不开展有药品回扣嫌疑的业务等”。2018年12月13日,协会制定国内首个互联网医疗服务隐私保护公约,并组织全体会员签署。本次关于药事服务的公约,是协会自成立以来第三次就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工作。


银川互联网+医疗健康协会成员应以身作则带头遵守本公约,并倡议全行业成员加入,一同为营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努力。

关于互联网医院提供规范化药事管理及服务的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行业自律,规范互联网医疗服务中的药事服务「1」行为,确保患者获得安全、有效、经济、合理、可及的药物治疗及服务,银川互联网+医疗健康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印发2018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原则。互联网医疗机构所提供的药事服务应以病人的生命健康利益为最高优先级,其行为应符合相关诊疗规范,有助于患者解决疾病问题。

第三条 坚持医药分开的原则。互联网医疗机构中的药房「2」,无论是采取自营或是与第三方合作的形式,均不得使医生收入(包括诊疗收入在内的各种收入形式)与其所开具处方中被购买药品的金额挂钩,不以任何形式向医生显示药品利润以诱导医生的处方行为,并坚决抵制任何以积分或活动等形式的变相回扣行为、以及其他不合法不合规的利益收入行为。

第四条 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合理,各互联网医疗机构应设置“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以下简称“药事委员会”),由互联网医疗机构负责人担任药事委员会第一责任人。药事委员会的职责应包括: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药品遴选制度、用药供应目录;推进线上临床合理用药;评估用药风险;对医患宣传合理用药。

第五条 各互联网医疗机构应真实配备符合资质的药师进行处方审核,建立处方审核制度及相关流程,并确保其真实实施,避免“走过场”、“装样子”,并杜绝“药师挂证现象”在互联网医疗机构中出现。

第六条 各互联网医疗机构应严格管理线上处方统计权限。线上处方及药品销量信息仅可用于药事管理优化,相应的学术研究,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行为。严格禁止针对医生个人的药品销量统计行为,尤其是禁止将其发送给利益相关的商业主体和个人。

第七条 各互联网医疗机构应设置专门对接人,并按照相关政策要求进行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严格把关药品来源,建立药品追溯机制。依托自有平台从事药事服务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药品生产厂家的资质、产品检验报告等进行核验;依托第三方线上药品销售平台开展药事服务的,应对其进行资质审核,并做好有关药事服务的责任划分,建立必要的风险管控机制。

第八条 互联网医疗机构所发起或参与的药品学术推广「3」活动及信息是针对医药专业人士的。互联网医疗机构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方可接受赞助或与医药药企「4」合作进行学术推广,但相关行为必须真实合理、合规合法。

第九条  互联网医疗机构可与第三方公益组织合作,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可接受医药企业捐助,用于支持在线慢病管理、线上义诊等公益事业。

第十条 互联网医疗机构的药品目录应优先纳入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产品。建议互联网医疗机构不和有明确污点行为的医药企业合作。

第十一条 银川互联网+医疗健康协会成员应以身作则遵守本公约,并倡议全行业成员加入本公约。对违反本公约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本协会举报。协会在查证核实或者组织测评后,视情况给予内部警告、通报或在国内主流媒体公开谴责等处理。对情节严重者,将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举报。

银川互联网+医疗健康协会学术委员会为本公约发起机构,协会秘书处负责本公约的具体签署、实施及解释工作。本公约经三分之二理事会成员同意后即可生效,并由银川互联网+医疗健康协会向社会公布。同时,本公约将按照各级人大的立法工作进展、行业发展及国家监管部门有关政策的变化,及时对公约内容进行修订,修订内容经协会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确认执行。

注1:本公约中所称的“药事服务”,是指各互联网医疗机构及其合作伙伴,在日常经营行为中,所涉及的药品采购、流通、销售、使用等环节的活动总称,涵盖线上药品销售、线上处方开具、药品线下配送等环节。
注2:本公约中所称的“互联网医疗机构药房”是指互联网医疗机构中自营或与其他商业伙伴合作,提供处方审核、调剂、邮寄、专业药学服务的组织或部门。
注3:本公约中所称的“学术推广”是指:医药企业将其药品在研究领域的研究成果和临床实践的最新进展,通过拜访、文章、会议、网络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传递给医生。所有的学术推广行为都必须建立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上。药企赞助或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应的公益事业不计入学术推广,但亦应以促进健康理念传播及医患和谐为原则。
注4:本公约中所称的“医药企业”是指: 包括医药生产企业、医药流通企业、医疗零售企业、医药合同销售组织等在内的相关市场主体。


  • TA的每日心情

    3 天前
  • xyhxb628 发表于 2019-2-20 08:38:44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临床药师网,伴你一起成长!微信公众号:clinphar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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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3 天前
  • xgy956956 发表于 2019-6-8 19:55:29 | 显示全部楼层
    适合个医疗单位,参考一下。

    临床药师网,伴你一起成长!微信公众号:clinphar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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