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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考试] 副主任药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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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zhoupanna 发表于 2008-8-31 22: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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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告诉我河南省报考副主任药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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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4-4-29 21:39
  • 脉脉斜晖 发表于 2008-9-1 13:06:51 | 显示全部楼层

    广西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药学专业副主任药(技)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药学专业副主任药(技)师须系统掌握本学科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知识,及时了解国内外本专业药学新理论和新技术发展的动态将新技术、新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中;有较丰富的药学工作经验,操作技术熟练,能独立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工作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学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或出版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技术水平较高,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药学技术人员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专业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药品、生物制品和血液制品的制剂、调配、检验、研制、生产、临床药学等技术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药学专业副主任药(技)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或发生医疗差错未满1年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
    四、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未满3年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获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中专毕业后在乡镇卫生院从事卫生专业工作25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8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0周以上。
    二、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熟悉本专业技术及设备的工作原理、操作性能和保养维护要点。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完成本专业部分疑难技术问题的指导或咨询工作。
    三、参与组织、指导本专业的业务技术工作,开展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种技术项目,主持制定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并有效地用于规范技术操作及管理。
    四、在开展科研工作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临床药学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开展或参与1项以上临床药学研究、血药浓度监测、药代动力学、药效学等监测研究或搜集药物信息资料、指导合理用药、监测药品不良反应等科研工作;
    (二)、从事药检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开展或参与1项以上药品质量、药品质量标准、检测方法的研究或起草1项部级以上药品标准;
    (三)、从事制剂、调配技术工作人员应开展或参与1项以上药物评价、药物利用研究、药物经济学研究(对某一类药物)或药物新型的研究;
    (四)、从事科研、生产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开展或参与1项以上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开发研究或新剂型、新工艺的设计研究;
    五、对下一级药学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每年专题授课3次以上。
    六、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到县或乡(镇)卫生机构工作半年以上(提交“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定期工作情况鉴定表”)。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参与者。
    二、市(厅)级(含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奖)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参与者或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承担县级批准立项的科研课题(课题组成员前五名),其研究进展经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确认己取得阶段性成果者(只适用于县及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属于本单位专业技术骨干,在开展本专业技术方面有较大的创新,引进新技术、新成果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经同级职改部门组织专家考核认可。
    五、获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以第一作者在医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同时具有国内统一发行刊号CN/R和国际统一发行刊号ISSN)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文献综述1篇。县和县以下各医疗单位申报副高级职务资格,学术论文可发表在医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的增刊。
    第十条    破格条件(见附录一)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药学专业副主任药(技)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卫生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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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3-12-10 19:26
  • 临药之~ 发表于 2008-9-1 13: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申报评审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中医师任职资格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 )取得博士学位,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主治中医师职务 2 年以上;
    ( 2 )研究生毕业取得硕士学位,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主治中医师职务 4 年以上;
    ( 3 )大学本科毕业,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主治中医师职务 5 年以上;
    ( 4 )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中专毕业后在乡镇卫生院从事卫生专业工作 25 年以上,担任主治(管)医师、主治中医师职务 8 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后在乡镇卫生院从事卫生专业工作 20 年以上,担任主治(管)医师、主治中医师职务 7 年以上(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供资历证明材料),同时经与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并经公证的合同,保证继续在乡镇卫生院工作 10 年以上者,可申报副主任(中)医师。 ( 5 )在县(不含省辖市所属的区)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专科毕业后在县以下医疗卫生单位连续从事卫生专业工作 20 年以上,担任主治(管)医(药、技)师、主治中医师职务 7 年以上,可申报副主任医(药、技)师、副主任中医师。
    评审条件
    (一)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中医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熟悉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
    2 、具有较丰富的临床和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进行本专业各种疾病的诊断治疗工作,熟练处理急诊和危重病人的抢救工作,熟练掌握各种诊断治疗的操作技术,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任现职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技术)工作不少于 40 周,兼职的管理人员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技术)工作不少于 15 周。工作能力及工作量符合《河南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业务工作能力及工作量要求》。
    3 、具有指导下级医师、进修医师的能力。能主持门诊病例及病房查房讨论,每年为下级医师、进修医师讲授专题课至少 2 次。有带教 2 名住院医师的经历。
    4 、有一定的科研能力,掌握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能结合临床(技术)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课题总结。
    具备下列 2 条中的 1 条。
    ( 1 )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人员,须有省级以上 CN 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 5 篇以上,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 3 篇是发表在国家级学术期刊或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 在省辖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人员,须有省级以上 CN 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 5 篇以上,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 1 篇是发表在国家级学术期刊或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 在县(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人员,须有省级以上 CN 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 3 篇以上,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须有本专业省级学术论文 1 篇以上,限独著或第一作者(含省级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的论文)。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
    ①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人员,须有省级以上 CN 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 4 篇以上,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 2 篇是发表在国家级学术期刊或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 在省辖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人员,须有省级以上 CN 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 3 篇以上,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 1 篇是发表在国家级学术期刊或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 在县(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人员,须有省级以上 CN 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 3 篇以上,其中 2 篇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余限前 2 名。
    ②获得本专业省辖市或厅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限前 7 名)
    各级医院在设置护理高级职务岗位时,应符合以下原则:副高岗位只设在 200 张床位以上的医院,正高岗位只设在 500 张床位以上的医院;护理岗位中的高级职务不能超过本单位卫生系列高级岗位总数的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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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4-3-15 16:22
  • haiyun 发表于 2008-9-27 19:24:40 | 显示全部楼层

    广东省医药职称副主任药师资格评审条件

    广东省医药职称副主任药师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医药专业副主任药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有关标准、规程、规范、法规,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主管药师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药品研究、开发、经营、技术管理(包括质管、检验、养护、调剂)等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一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两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三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主管药师资格后,受聘主管药师职务两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主管药师资格后,受聘主管药师职务五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取得主管药师资格后,受聘主管药师职务五年以上。
      (四)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主管药师资格后,受聘主管药师职务五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主管药师资格后,受聘主管药师职务三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获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
      2.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3.获有较大价值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一项的发明人。
      4.直接负责(技术负责)完成国家或省(部)级较重大项目的研究、设计或生产的产品、施工技术、工艺达到当时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显著的技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得到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一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国家、省(部)级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调研))项目的主要参加者(以项目申请书为准)。
      (二)完成科技新成果的转化或新品种的推广应用,并取得较显著成果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三)负责处理过较重大的技术问题或解决本专业技术难题一项以上。
      (四)国家标准、规范、规程等文件的主要编写者。
      (五)曾指导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或培养专门技术人才。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两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获有较大价值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一项的发明人。
      (四)编写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规程被采纳,并已付诸实施。
      (五)市(厅)级以上立项科研(调研)项目的主要参加者(前两名,以项目申请书为准),课题执行情况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
      (六)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一项以上,取得较显著成效。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较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著作一部以及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一篇。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两篇。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一篇,以及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两篇。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一篇,以及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两篇。
      第九条 附则
      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副主任药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临床药师网,伴你一起成长!微信公众号:clinphar2007
  • TA的每日心情

    2024-3-15 16:22
  • haiyun 发表于 2008-9-27 19:25:20 | 显示全部楼层

    江苏省药学专业(药品)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有关标准、规程、规范、法规,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能运用外语、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药品研发、生产、经营、质量监督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主管药(中药)师[或执业药(中药)师,下同]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主管药(中药)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主管药(中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获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主管药(中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获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主管药(中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获得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主管药(中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五)取得主管药(中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并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下同)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主管药(中药)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并对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
      (二)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和法规。
      (三)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
      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主管药(中药)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药品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作为负责人或单项技术第一负责人参加过市(厅)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工作(以项目合同书为准)。
      2.作为主要编写者参加过国家级药品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编制工作。
      3.主持或负责过国家药典的科研项目、科研课题l项以上。
      4.承担过国家药典及局颁、部颁质量标准的修订与药品质量标准的提高,或审核四、五、六、七类新药质量标准。
      5.在药品鉴定、养护、调剂、加工炮制等工作项目中,有2项以上具备独特专长,解决过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并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6.在药品质量监督、质量检验、技术引进等技术专业工作中,创立过有价值的经验并在同行中推广应用,取得明显成绩。
      (二)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主持药品经营企业中的药学专业技术工作,为药品营销、药品推广中的药学技术问题给予指导。
      2.主持过新药、系列药品市场情况分析预测或不良反应调研,写出有价值的调研分析报告或发表相关文章。
      3.负责并指导企业完成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认证,掌握企业GSP核心技术。
      4.编写过GSP等相关文章,并承担过药品经营、药品质量管理、药品行业发展动态等专题或专业知识授课工作。
      5.在药品鉴别、检验、养护、调剂、加工炮制等工作项目中,有2项以上具备独特专长,解决过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性效益。
      (三)从事药品研发、生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作为负责人或单项技术第一负责人参加过市(厅)级以上攻关项目、重点项目或科研课题(以项目合同书为准)。
      2.作为主要编写者参加过国家级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编制工作。
      3.主持完成过1项以上新药研发项目中相关的药学或药理学的研究,并获得专家认可的阶段性成果或新药证书。
      4.主持过2项以上市(厅)级以上被采纳的药品研发方案设计、技术改进项目或获奖成果的研究工作。
      5.负责完成过新药成果的转化或新产品的试制、推广应用2项以上。
      6.负责并指导企业或相关部门完成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或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AP)认证,并掌握企业或相关部门的GMP或GAP核心技术。
      t
      7.负责解决过本专业关键技术问题或疑难问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主管药(中药)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县(局)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获奖项目2顼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获有较大价值或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l项以上(以专利证书为准)。
      (四)市(厅)级以上立项科研项目(课题)的负责人(以项目合同书为准),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五)主持完成的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新产品的推广应用2项以上,并取得较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六)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表彰或被授予“劳动模范”等称号。
      第九条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主管药(中药)师资格后,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或在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三)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专项分析、立项论证、技术方案等专业文章3篇以上。
      第十条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计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十二条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申报。
      第十四条说明等见附录。
      第四章
      附则
      申报副主任药(中药)师资格应提交第三至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与本资格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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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斌 发表于 2008-10-11 11:4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实际上,大家发现没有:如果按照规定来,可能没几个人符合条件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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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1-12-9 08:23
  • 1123chen 发表于 2008-10-16 22:43:1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完全按照规定的话,我觉的基本上很难能到这个职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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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样静静的想你 发表于 2013-5-3 23:03:45 | 显示全部楼层
    【获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主管药(中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我是 本科学历 2008年5月考的主管药师,2013年5月能申报副主任药师吗,专业知识考核已合格,求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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