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新手激活药事管理抗菌药物药师培训举报中心药考软件
本站已运行

临药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微信扫一扫,快捷登录!

  • wx_jytEetEe3X4N大家说:祝贺临床药师网建网17周年
  • r1235201314rclinphar说:祝贺走过17个春秋,希望越办越好,一直陪伴我们。
  • hhw859大家说:这里真好,可以下载好多课件
  • hhw859大家说:大家好,工作顺利
  • wx_HQ_AwAoX大家说:一起加油!
  • wx_CfsfWCUwfUnd大家说:加油!!!
  • 568721zsl临床药师网说说:感谢分享知识
  • clinphar大家说:春节快乐,万事如意!
  • cwc平台说:发挥全国各临床药师的力量,众人是柴火焰高,一定会越办越好
  • 神女应无恙好的平台说:好的平台,希望越办越好
  • wx_poNQQV902inq越办越好说:好的平台,希望吸引更多人才
  • 13885433081好的平台,希望越办越好说:好的平台,希望越办越好
  • HF^O^平台说:希望临药网这个平台越办越好!
  • jingxuchen平台说:给我们基层工作的药师提供了帮助,关键时刻雪中送炭,敞开胸怀素材共享,万紫千红总是春,越来越兴旺!
  • lipinshang平台说:10多年的临药网忠实粉,在这里学到了很多,查找资料非常方便,愿平台越来越好。
  • sd13jyyyxklss平台说:好的平台,知识丰富,开阔眼界,望越办越好
  • liutangren平台说:风雨同舟相处十五年,越来越好。
  • 求知临床药师网说:生日快乐!从牙牙学语长成15岁“帅哥”
  • gary平台说:希望临床药师网越办越好,为广大临床药师提供更多的资源和交流
  • Alst210507平台说:好的平台,希望越办越好
  • 15129825015临床药师网说:非常棒的平台,但愿越办越好。
  • 568721zsl临床药师网说说:药师学习平台,相信药师网越办越好
  • lzh0586临药网说:祝福网站越来越好,祝福同仁万事如意!
  • sunny-yaoshi临床药师网说:希望论坛越办越好,成为药学人员学习的首选网站!加油
  • 冬日暖阳~秀临药网说:此平台是药学人家园,常常来交流小憩,愿学科越来越好,愿药学人日子越来越好
  • 修行临床药师网说:好的平台,希望越办越好
  • sln123临床药师网说:对我们工作非常有帮助
  • 一千小可爱临床药师网说:感谢这个平台,临床药师网yyds
  • 小分队临床药师网说:这个网站的内容对工作和学习的帮助太大了。内容质量好,权威性高
  • chuyinghong药师说:临床药师真正体现药师价值的机遇来了!
  • gyh660222感谢老师为交流平台做的贡献。说:对我们工作很有帮助
  • 郜琪臻太好了,终于又见面了说:越办越好
  • sunqi3541盛京医院说:希望能被基地录取
  • gary大家说:祝临床药师网越来越好
  • 柠檬梅子临床药师网的老师们说:谢谢临床药学网给我们基层药师提供学习平台,希望我们也能进专业平台学习
  • 我是庆宇平台说:恭喜恢复开放,这是我们临床药师的福音啊!
  • 祥籽clinphar说:我们支持~感谢临药网
  • Terry0915大家说:无意间点开网页 居然可以上了 还开心呀 希望网站越办越好
  • gfelwaiz临床药师网说:希望功能越来越完善
  • clinphar大家说:数据基本恢复完毕,大部分版块已经开放。
  • 海上升明月clinphar说:祝临床药师网越办越好 一直到永远
  • yyhh425666什么时候取消密码呢说:祝药师网越办越好
  • 鸢舞轩临床药学说:希望能在这里学到更多
  • clinphar大家说:数据恢复中,会逐步开放及取消密码。
  • 水月洞天自己说:做好自己就OK其余随缘
  • 梁药师201902227临床药师网说:好平台,提高自我的一个学习平台
  • Lion898大家说:共同成长!祝各位药师越来越学识渊博!
  • qazw310临床药学说:可找到组织了
  • clinphar大家说:贺临床药师网建站13周年!
  • tianshenglu临床药师网说:这真是个非常实用的论坛,希望越来越好
总共63626条微博

动态微博

查看: 3212|回复: 15

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通知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2019-9-23 23:40
  • 冰凌儿 发表于 2014-1-21 22:2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临床药师网(linyao.net)免责声明
    禁止发布任何可能侵犯版权的内容,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侵权后果;提倡文明上网,净化网络环境!抵制低俗不良违法有害信息。
    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12-27  


    国卫法制发〔2013〕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
      为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行为,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当前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特点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委对原卫生部于2007年1月19日印发的《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卫政法发〔2007〕28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3年12月25日



    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


      一、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行为,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以下简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建立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三、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在其政务网站公布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并在公布后一个月内报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网站转载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四、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
      (二)行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的;
      (四)因行贿行为被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将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异议的,可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听证,但听证内容不包括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
      六、医疗卫生机构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采购合同时,应当同时签署廉洁购销合同,列明企业指定销售代表姓名,以及不得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后将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等条款。
      七、对一次列入当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本省级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其他省级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在招标、采购评分时对该企业产品作减分处理。
      对五年内二次及以上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全国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八、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其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需与公司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公司不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根据职责及时调查核实。
      十、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因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商业贿赂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名单。
      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查处或掌握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有本规定第四条所列行为的企业名单,及时逐级报送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并将其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十一、不良记录公布事项包括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责任人员姓名和职务、违法事由、有关判决和处罚决定文书、公布起止日期等信息。
      十二、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与司法机关和监察、财政、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建立沟通机制,互相通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信息和查处结果。
      十四、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执行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五、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原卫生部于2007年1月19日印发的《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卫政法发〔2007〕28号)同时废止。
    临床药师网,伴你一起成长!微信公众号:clinphar2007
  • TA的每日心情

    昨天 09:19
  • 求知 发表于 2014-1-22 07:46:22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谓的“黑名单”
    临床药师网,伴你一起成长!微信公众号:clinphar2007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2022-9-20 14:06
  • lucywl05 发表于 2014-1-22 08: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行贿的风气必须予以遏制
    临床药师网,伴你一起成长!微信公众号:clinphar2007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hzhw-163 发表于 2014-1-22 08: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通过规范医疗机构管理,商业贿赂行为得以有效遏制。
    临床药师网,伴你一起成长!微信公众号:clinphar2007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anyheya 发表于 2014-1-22 09: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强烈支持
    临床药师网,伴你一起成长!微信公众号:clinphar2007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lcys123 发表于 2014-1-22 09: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支持
    临床药师网,伴你一起成长!微信公众号:clinphar2007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2018-9-26 09:42
  • 小兴 发表于 2014-1-22 10: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支持,应该加大整治力度,特别是药品回扣。
    临床药师网,伴你一起成长!微信公众号:clinphar2007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昨天 10:13
  • 古丽药师 发表于 2014-1-22 10:28:13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支持
    临床药师网,伴你一起成长!微信公众号:clinphar2007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2021-6-1 16:54
  • 漫漫长路 发表于 2014-1-22 10:53:59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从源头解决问题,明朝朱元璋的时候官员贪污50两白银就处死,还是止不住受贿之风。必需从根本上改革医疗制度,单纯的处罚只会让医疗贿赂更隐蔽而已

    点评

    说到点子上了  发表于 2014-1-24 09:00
    临床药师网,伴你一起成长!微信公众号:clinphar2007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杨国志 发表于 2014-1-22 10:54:2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看落实,捉住苍蝇,打死老虎!
    临床药师网,伴你一起成长!微信公众号:clinphar2007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1、禁止发布任何可能侵犯版权的内容,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侵权后果。
    2、请认真发帖,禁止回复纯表情,纯数字等无意义的内容!
    3、提倡文明上网,净化网络环境!抵制低俗不良违法有害信息。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