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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知识] “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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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药师 发表于 2008-7-9 09:42: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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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敬请理解、讨论、指点:

目前用药欠规范,用药过多、数量过大,如何理解,并贯彻执行《处方管理办法》?
关于“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如何注明?注明在和位置?

谢谢!谢谢谢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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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1-2-5 09:28
  • 祝药师 发表于 2008-7-9 11:03:04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射用药,我们医院基本上做到了按处方办法规定开药。但口服用药往往有超量的,医生只在慢性病处方上备注“出差”“..同意”(铁路医保慢性病处方管理较严)。而普通处方,情况就比较复杂,有的病人就是来开药的,一张处方不能开10合,就开两张处方吧!评价处方通常也只是按一张处方算,所以医生很多情况是一个病人开2-3张处方,还有更多的....还是应了一句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我个人觉得,对于处方限量的规定并无多大意义。慢性病都是要长期吃药的,只要病人同意,多开几合,没什么关系,病人还可少跑几趟!
    这一条规定,也并不严谨,没有一个统一的明确的界线(标准),执行起来也有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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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lzy36306 发表于 2008-7-23 20: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确实是这样,自欺欺人的拆方。相信很多医院如此,如高血压本身就是终生服药的,医师还应当注明理由,真是画蛇添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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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凤凰于飞 发表于 2008-7-23 21:02:24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二楼的观点,我们医院的医生也是拆方开,反正一张处方不超过五种药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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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iaoqi14w 发表于 2008-7-23 21:52: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用写明原因,看诊断和疾病,慢性病当然有通常的用法,根据处方办法,结果自己的医院特点制定,譬如抗结核药,外地病人最多三个月,本地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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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4-2-5 13:57
  • 飞天流云 发表于 2008-7-24 00:55: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这不拆方,一般根据医师注明的诊断,如果是慢性病,如肝炎或结核,可开半月量,如果患者是外地人,可开一月量,最多是一个半月的。多开药是为患者节约路费和时间,限制量是要求患者复诊、复查,如肝功能等!
    不知这样妥当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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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4-4-29 21:39
  • 脉脉斜晖 发表于 2008-7-24 08:3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很难实施,基本上当没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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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悠悠 发表于 2008-7-25 10: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处方管理办法》中“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不知道这个“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指的是哪些?失眠算吗?还有“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最多能延长到多久?各位同仁,不知道你们那里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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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martin 发表于 2008-7-26 11: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说的慢性病,我理解是已经确诊的慢性精神类疾病,比如焦虑症,失眠作为一个症状有很多原因引起,一般我们都不会以这个作为慢性病依据,最好能有个确切的诊断说明的确长期需要服药。特殊情况嘛,比如这个人到外地出差,同时有需要服药,这个就可以注明在处方上。但我们也会根据情况把关,要求医生开处方时注意,延长时间也有个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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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2-4-19 16:38
  • 林创世 发表于 2008-7-26 12:35:20 | 显示全部楼层
    医师大笔一挥,一“注明”,二类精神药就可想开几天是几天,药师只能照单发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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